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ZDDBG202055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3]841号 |
发布机构: | 厅法规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改意见的函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3-11-01 |
省人大法工委: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二稿)》收悉,我厅组织相关单位和处室对进行认真讨论后,认为与一稿相比较,二稿的质量明显提高,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修改意见如下:
一、建议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道路管理部门和道路经营单位应当保障道路完好,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完好。
理由:交通信号灯一般由公安交警部门设置,公路管理部门设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主要用于道路监控,不具备抓拍功能,同时监控精度也满足不了公安交警交通安全管理需要。
二、建议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对城市主城区、弯道、隧道、桥梁等特殊路段”改为“对山区高速公路、城市主城区、弯道、隧道、桥梁等特殊路段”
理由:出于安全因素的考虑,山区高速公路一般都限速在80公里/小时内。
三、将第三十条中的“在竣工验收时”改为“在交工验收时”。
理由:交工验收后公路就开通运行,如交通安全设施不合格,将会造成事故隐患。
四、建议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删除或修改为:对于已经设置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和旅游汽车行驶路线、站点,存在影响道路交通情形的,在道路通行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和旅游汽车优先通行。
理由:按照公交优先的原则,当某一区域交通压力大,道路通行资源有限时,保证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和旅游汽车)优先通行,调整社会车辆避让,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的具体要求,且公共交通相比社会车辆容量大,对提高通行效率、缓解城市拥堵也意义重大。
五、建议第五十五条修改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高速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的齐全有效,及时清除路面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高速公路全封闭路段内,禁止行人进入,禁止兜售商品,禁止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
“法律责任”一章中还应对以上禁止行为设立相应的处罚条款。
理由:禁行车辆的含义是什么不明确,无法操作。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经营单位没有人身限制权,无法制止行人和禁行车辆从收费站或者服务区进入高速公路,只有公安机关才有这种权力。
六、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设置监控设施和道路信息显示装置,其监控设施应当能够接入公安机关的监控平台。
建议删除“其监控设施应当能够接入公安机关的监控平台”的内容。
理由:根据省政府第97次、第133次会议纪要精神及陕公函[2012]113号、陕交函[2012]641号规定,就在建及新建高速公路公安交警信息监控系统的问题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和省交通运输厅达成一致意见,并征得省发改委的同意。具体意见为:在建及新建高速公路项目专门敷设一根硅芯管供公安交警信息监控系统使用,并为公安交警信息监控系统预设取电点,硅芯管、取电点相关费用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计列;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系统使用,并为公安交警信息监控系统预设取电点,硅芯管、取电点相关费用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计列;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设置相关线路及必要监控设备。
七、建议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通过公路沿线电子显示屏和车载电子显示等设备,实时显示限速值,并通过间断放行、分车型放行、警车带道、分流绕行等措施,科学组织交通,引导车辆有序通过,尽量不封路。确需临时采取封闭高速公路管理措施的,要由省级公安机关商交通运输部门决定。
遇紧急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采取管制措施,同时迅速上报,协调路警联动,及时组织实施车辆分流措施和绕行方案,共同疏导滞留车辆。
理由:以上的修改内容为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气象局201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恶劣天气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3】1号)所规定的,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通缓堵,疏导滞留车辆。目前实际工作中也是这样执行的。
八、第九十一条第四项: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
建议修改为:在应急车道行驶以及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停车的;
理由:第五十九条中已经明确了机动车不得在应急车道内行驶,应前后规定一致。
九、建议将第一百零三条中关于“交通运输部门吊销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吊销建筑垃圾经营许可证”的内容分别陈述。
十、建议在第五章“高速公路特别规定”中增加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高速公路特长隧道口设立检查站,重点对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确保高速公路重点隧道交通安全。
理由: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隧道交通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 〔2013〕27号)第十二条规定:在京昆、沪陕、包茂、福银等高速公路陕西境内特长隧道口设立由公安、路政人员组成的检查站,重点对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确保高速公路重点隧道交通安全。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10月31日